沈学良不是共产党员,是民主党派,却被纪委双规,羁押,违反纪委的规定。
有些法律界人士以精英自居,自以为是逻辑、理性和文明的化身,对于民意持一种轻蔑的态度。所以,社会上就出现了这种状况:这些法律界人士废除死刑的呼吁声越高,遭到的反弹和抵制也就越大。
法律界只有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合理的死刑替代性的建立,慎重选择停止死刑适用的案例,才能使人们逐渐形成废除死刑的法律共识。当下有些法律界人士极力推动死刑的废除,遭到人们普遍的强烈抵制,某些法律界人士被人们蔑称为法学叫兽、弱智法学家、脑残法官,深为人们所厌恶和痛恨。只有建立在公正基础之上的刑罚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也才有其正当性的基础。在刑罚上,民意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公正。最后,司法中应当慎重选择停止死刑执行的案例。
要使人们形成废除死刑的法律共识,方法至关重要,方法错误就会使废除死刑的努力适得其反。所以,死缓作为死刑的替代刑无法获得人们的认同,而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人们的普遍认可,因而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严重不足。应当加重侵权人的责任。
例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对专利行政决定进行司法确权审理。五是从立法上逐步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这样既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又能够有效提高执法效率。相反,大多数专利侵权等纠纷是由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乃至准司法的行政机构处理的。
一、国外专利执法保护的新趋势从宏观上看,当前,专利执法变化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明确综合性执法体系建设的方向。
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内容、方式的融合和衔接日益普遍。在专利纠纷处理上,专利局局长有权处理专利权属纠纷、无效纠纷、许可类纠纷和侵权纠纷。二是海关执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由于专利与对外贸易密切相关,既涉及侵权假冒商品的贸易问题,也涉及技术贸易问题,因此,专利执法已经成为各国海关执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内容、方式的融合和衔接日益普遍。德国、日本海关对进出口环节有权进行专利执法。这主要是因为专利案件不断增加,加之专业性、程序性更强,法院缺乏足够的能力像处理其他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那样处理专利诉讼,必须拓展纠纷的解决渠道。对于这类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程序申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对其裁定进行司法审查,或者以上诉方式而不是以起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作出裁定的行政机构不作为被告。
但目前各国(地)都逐步构建了以司法为主导,行政机关、准司法机构、海关等专门机构参与的体系化、综合性专利执法体制。美国海关对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货物可以签发排除令、查封令和没收令。
所有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都从专利商标局的资深审查官(员)中考录,多数具有法律背景的法官也来自专利局。专利执法保护牵涉到创新政策、竞争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专利纠纷日益增多、复杂、专业的情况下,在专利执法方面,应抓紧探索建设专业专利法院。一是专利局的作用日益突出。这些高层次协调机构保障了专利执法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以及对外立场的坚定性。但是,随着专利纠纷的增加以及专利执法体系的复杂化,加之专利执法所必须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时效性,要求专利局的职能不断向专利执法领域拓展。日本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任负责人。在专利纠纷处理上,专利局局长有权处理专利权属纠纷、无效纠纷、许可类纠纷和侵权纠纷。
传统上,专利权有地域性。日本专利局(特许厅)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程序做出的授权或维持的裁定,相当于一审判决。
例如,美国的专利执法系统既有法院等司法机构,还有国际贸易委员会这样的准司法行政机构,也有海关、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商务部等行政机关。这样既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又能够有效提高执法效率。
从微观上看,专利执法也出现一些新特点。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和技术生命周期日益缩短的新形势下,传统的法律原则远远不足以惩罚违法犯罪,保护创新者利益。
五是从立法上逐步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三是专利执法协作机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协作机制建设,特别是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移送移交、立场协调、统一调度等工作制度的建设。侵犯专利权的影响往往不局限于权利人,受损者也不局限于权利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成立了专门的专利或者知识产权法院。一些国家侵权赔偿的原则突破了传统上民法的填平原则,已经演变为惩罚性赔偿。
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益。借鉴国外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职权和程序相互融合的做法,实现专利行政执法向准司法方式乃至执法结果向司法初裁法律地位的过渡,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调处能力建设。
通常,各国主要是通过法院或者准司法机构来实现对专利权的保护。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和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专利执法体系建设也出现了诸多新变化。
相反,大多数专利侵权等纠纷是由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乃至准司法的行政机构处理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还建立了技术专家担任法官的制度。各国法院、海关、刑侦机构乃至执行机构甚至邮政机构在专利执法上的合作不断深化。美国设立了直接对总统负责的执法协调员。
应当借鉴一些国家做法,对侵权者施行惩罚性赔偿。同时,一些司法机关拥有了起对专利权效力的裁决权。
二、加强我国专利执法的建议借鉴国外专利执法的新变化,结合我国专利执法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专利执法体系建设的方向,进一步加强专利执法体系建设,加强专利保护。具体事务由专利局纠纷解决办公室(Hearing Office)受理、并以局长名义做出裁决。
另外,大规模群体性侵权对市场秩序乃至社会文化也产生了恶劣影响,有必要加重侵权者的责任。从各国执法形式看,专利执法中的司法主导,主要体现为司法终局,而不是案件主要或者都由法院审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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